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今,《条例》颁布已三年,三年中,南京市六合区粮食局认真贯彻《条例》,积极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实效,但在执法活动中也面临一些难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克服难题是摆在我们粮食工作者面前的一项新课题。
一、基本情况
六合区是南京市第一大区,全区总面积1485平方公里,户籍总人口86.2万人。全境耕地面积96.8万亩,粮食总产4.5亿公斤,油料总产2500万公斤,是国家粮食生产大区和商品粮其地。据统计,全区共有粮食经营户121个,其中国有粮食企业29个,非国有粮食企业8个,个体粮食工商户84个。121个粮食经营户中:收购类110个,加工类8个,大型超市类3个。到目前为止,共下发粮食收购许可证91个,占应发证的77%。
二、存在的问题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历史原因,六合区粮食局是二级局,属事业性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2006年,区政府下发文件授予了我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权,区编办也批准我局增设了监督检查科,挂靠在局经济发展科下。同年,区政府又发文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初步构建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但仍存在不足。一是执法人员少。目前只有执法人员3名,且经济发展科和监督检查科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面对六合区粮食产量大,粮食经营主体多的现状,再加上粮食执法检查的季节性、时效性较强,3名执法人员显然难以应对执法的现实需要。二是执法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对《条例》某些具体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执法程序不熟,执法经验不足。执法人员对粮食执法存在畏难心里,主要表现为“两怕”,一方面对系统内执法怕得罪熟人,怕领导不同意;另一方面对系统外执法怕犯错,怕执法违法,以致在执法过程中缩手缩脚,不敢进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三是执法设备配备不足。在执法中,没有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车和录音笔、照相机等调查取证必备设备,也没有检查粮食质量的简便、快速、准确的检化验设备。
2、粮食经营户依法经营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粮食经营户由于对《条例》不是很了解,因此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明码标价、建立粮食经营台帐、上报粮食经营基础数据、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等要求存在严重抵触情绪,经营中部分经营者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经营中压级压价、克扣斤两等行为时有发生。
3、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进入两难境地有待进一步改善。
对粮食收购实行许可制主要目的是从源头把关,严禁没有资金筹措能力、没有储藏能力、没有检化验能力的不合格主体进入粮食收购市场,以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这给一些粮食经营户可乘之机,同时也给执法部门带来执法难度,这不仅导致没有粮食许可证的经营户相互攀比,而且使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心里失衡。
4、粮食检测机构有待建立。
由于没有粮食检测机构来检查粮食的质量和等级,送到省市权威检测机构的费用又较大,因此对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有粮食质量标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备粮质量的检查等同于纸上谈兵。
三、提出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一是按照“四专”要求,将政治觉悟高、理论水平高、工作效率高的人充实到执法队伍中,不断壮大执法队伍。
二是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培训,经营开展对《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知识的学习活动,使执法人员深刻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针对基层执法人员对《条例》某些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条例》第十二条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不按质论价,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这条理解有的执法人员认为,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其表现形式就是压级压价,给农民造成损失,这应该由价格部门给予处罚;而有的执法人员则认为,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就是收购了高水分、高杂质的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等外品粮。)我们建议省市粮食局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对《条例》逐条逐款地讲解和利用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依法管粮水平。
三是要积极争取政府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支持,力争多争取专项经费,不断改善执法设备,将执法人员的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建立检测机构,加强检化验队伍建设,为全面贯彻《条例》提供保障。
2、进一步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材料、知识竞赛、广场咨询等形式,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权利和义务做进一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的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取得社会各界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粮的支持和监督。
3、建议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进行修改,取消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50吨最低量指标,改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将无证收购粮食的处罚权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加大与物价、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加大对无证照粮食经营者的打击力度,从而改变有证无证一样可以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尴尬境况。 |